财产险重复的投保出险后,是不能获得超额赔偿2000年2月,庞某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济南某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余下全文
个别不良修理厂瞒着车主造假骗赔原形毕露。某财险公司在处理客户投诉时查处过这类骗赔案, 一客户在续保时发现原本没有赔款记录的保单凭空出现了一次赔案, 而且他根本没有收到过任何赔款, 在续保时却因为有过一起莫名的赔款而不能享受应有的费率优待, 从而投诉并要求查清该赔款的去向。后经查实: 该客户在冬天的一次大雪中车玻璃被压坏, 到过一家久负盛名的汽车玻璃专修店换过玻璃, 由于他没有保过玻璃险, 当时就付清换修费用41 0 元。后因玻璃的质量问题该客户曾找玻璃店说理, 该店经理答应送他一份玻璃险, 并以邀他为该店的、qP 为由复印了他的行驶证和身份证等。殊不知待该玻璃险生效后, 该玻璃店却瞒着被保险人冒名报案后骗赔了玻璃险770 元。骗赔露馅后该玻璃店当即送还了骗赔款, 客户也同时恢复了清白的记录, 享受到了他应该享受的续保费率优待。可见赔付信息记录系统不但能实现优质客户优待费率, 同时也有抑制骗赔的功效。
保险法要认真落实
司法部门应该慎重判案, 类似行驶证过期未年检也能胜诉的确欠妥。有些被保险人由于未履行保险合同赔款没有达到预期, 就拿格式合同霸王条款说事, 一旦上诉, 司法部门也总是拿保险公司“未明确告知”来判案,“格式合同” 、“未明确告知”成了保险公司的“ 滑铁卢”。保险业务由于它的或然性决定了它与一般的经济合同不同, 它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更丰富、更细、更严密, 所以它不可能与投保人边谈边共同起草保险合同, 在业务实践中它只能是格式合同, 在客户投保时只能是挑选一些重要的告知投保人, 如果要全部告知就是要将保单的条款逐条的给投保人读一遍, 投保人即使听了也不一定记得住。车辆行驶证每年都要年检, 这是每位车主都应该具备的常识, 也是每位车主对社会必须承担的义务, 如果放松车辆年检, 将会存在更多的安全隐患, 出现更多的马路杀手。虽然几件欠谨慎的判例对于当时的赔付总量增加不多, 但是它的社会效应极大, 它削弱了部分车主对于车辆年检的重视程度, 降低了保险合同的严肃性, 抬高了类似案例被保险人对于赔款的预期值。同时, 它对于各保险公司的打击更大, 影响更深远, 它似乎传递了这样的信息: 只要保险公司还在使用格式合同, 那么与被保险人的官司将胜算渺茫, 在这样的法律环境中保险人很难理直气壮地执行保险合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