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 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陕应急〔2019〕300号)要求,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防范化解建筑施工生产安全风险,保障建筑施工行业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权益,现制定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双向强制、防补结合的原则,采取“统一险种、统一费率、统一条款、统一方案、统一保障范围、统一赔偿标准、统一数据管理”模式,扎实做好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工作,运用社会资源和经济手段,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强化事故预防和风险防控能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2020年9月1日起,在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强制实施建筑施工安责险,覆盖建筑施工行业全体从业人员,完善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事故预防、快捷理赔、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实现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安责险全覆盖,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促进全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组织实施 (一)实施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实施范围为全省所有新建、扩建、改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项目。 (二)保障范围。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投保项目的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建筑施工安全责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三)承保机构。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承保机构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同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具备偿付各类建筑施工事故损失的能力; 3.本省保险机构或在我省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保险机构,且在陕分支机构覆盖面满足全省建筑施工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需要; 4.配备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依据《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精神,为防止市场垄断和数量过多造成恶性竞争,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采取招投标或组织相关专家评审的方式确定,并向社会公开。鼓励满足以上条件的承保机构组成共保体,采取共保方式开展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据承保机构的商业信誉、偿付能力、开展责任保险的业绩和规模、拥有风险管理专业人员的数量和专业资格情况、为建筑施工企业和项目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和事故损失赔偿服务及投保单位投诉等情况,对承保机构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动态管理。 (四)保费提取及费率确定。建筑施工安责险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费率为1.5‰,拆除工程项目费率为2‰,在工程造价中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独列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建筑施工安责险费率依据投保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浮动,考评结果为优良的按基准费率的80%计算保费,考评结果为合格的按基准费率的100%计算保费;考评结果为整改后合格的按基准费率的120%计算保费。投保单位无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的(含外省入陕企业)按基准费率计算保费。承保机构可依据建筑施工项目规模、工期、风险及投保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等情况,在上述费率标准基础上实施±20%的费率浮动。 (五)项目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由项目部在公布的范围内自主确定承保机构,参保费率按照项目中标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计算。2020年9月1日起,所有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在开工前完成投保,并在办理项目安全监督手续时提供建筑施工安责险保单。2020年8月31日以前已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项目部必须于9月15日前编制完成剩余工程量及合同价清单,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报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于9月25日前将按基准费率和剩余工程量计算的保费一次性支付到位,项目部必须于9月30日前完成参保工作。 (六)责任限额。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建筑施工安责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9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从业人员受伤和财产损失、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全部费用的赔偿,承保机构与投保单位应当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七)保险期限。建筑施工安责险保险期限为企业购买工程项目安全责任保险之日至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之日。 (八)保险理赔。建筑施工安责险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承保机构应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机制,及时核定损失,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赔款。承保机构应在投保单位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次日将预付资金准备到位,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80%的赔偿金,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杜绝因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三、事故预防服务 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保障制度,明确并落实主要负责人及相关管理机构、人员的责任,完善质量和过程控制、机构人员管理、档案管理、投诉处理、评价考核等管理制度。 承保机构要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服务工作机制,提取不低于总额20%的保费建立事故预防服务基金,用于协助投保单位开展事故预防、风险防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文明工地和长安杯创建等工作。承保机构可以自建或委托相关社会化服务机构,采取企企联合、企校联合的方式,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机构,组织安全生产专家队伍,按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 9010-2019)要求开展事故预防技术服务,主要协助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1.为投保单位员工、安管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 2.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3.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4.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5.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6.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7.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承保机构按照持续改进的原则,每年至少为投保单位开展1次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或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服务。承保机构的技术服务不免除投保单位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保机构开展服务时,投保单位和工程项目应积极配合,并对评估排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保机构应及时报告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省厅成立由厅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厅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对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负责具体监督、指导、协调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监管工作。具体职责:1.指导和协调全省建筑施工安责险运行工作;2.对承保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监督,督促整改存在的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对拒不整改的,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建议;3.综合承保单位日常管理工作、承保理赔服务、事故预防服务、客户投诉等情况对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保险机构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 (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组织实施。主要职责:1.对保险机构承保行为及理赔等相关服务实施监管;2.对辖区建筑施工项目安责险争议依照合同进行调解,接受并处理有关赔案投诉;3.核查保费和事故预防费提取及使用情况;4.及时上报本地区建筑施工安责险违法违规及违约行为的查处情况和处罚建议。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建筑施工安责险推行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下大力推动工作落实,切实把建筑施工安责险工作作为安全生产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要强化工作措施,自2020年9月1日起,采取行政执法、检查巡查、工作督导等形式,督促建筑施工企业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时把是否按规定参保建筑施工安责险作为一项重点内容。 (四)加强动态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保机构的动态管理,推动承保机构发挥建筑施工安责险的主体作用,加强宣传,强化服务,积极协助企业和项目积极投保建筑施工安责险,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对于赔付及时、服务周到,投保单位反映好的承保机构,要及时总结表彰并记入良好行为记录;对于随意突破费率标准范围、恶意竞争或因在理赔过程中推诿扯皮、讨价还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承保机构,发现1次,将进行全省通报批评;发现2次,对承保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发现3次,将清出建筑施工安责险承保机构范围。
附件: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附件: 建筑施工安责险相关概念释义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及在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包括外省入陕建筑施工企业承建项目。 二、意外伤害部分包括与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形成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施工现场所有务工人员及因工作关系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参观、指导等行为的所有人员。 三、第三人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安全责任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限额负责赔偿。 四、抢险救援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由投保单位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包括施工单位按照项目部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开展抢险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涵盖参与救援人员劳务费用;参与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救援工具购置费用;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等。 五、事故鉴定费用:与保险事故有关的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学鉴定费用,如法医鉴定,公安DNA鉴定等;职能部门形成事故责任报告过程中所需费用等。 六、法律服务费用:涉及保险事故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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